经济实用房的申请资格:
户口标准:申请者须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一定年限,且家庭成员都必须具有当地户籍,在本市工作与生活。实际期限可能因地域而异,如3年、5年等。
家庭关系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抚养、抚养或是抚养关系,包含申请者及配偶、儿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经做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申请。
住房条件:家庭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地区规定的标准下列,且申请者及共同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的已有方式住房和建房用地。已有方式的住房包含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
收益和资产标准:家庭年收入和资产需符合地域要求的中低收入家庭规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域而异,如家庭年收入小于“3人户以下的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的7万元”等。家庭资产包含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需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一定倍率下列,如6倍下列。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家庭为单位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备法定的抚养、养育或是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备当地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期限,且户籍在提交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期限。
(三)居住面积小于要求限额。
(四)人均收入和财产小于要求限额。
(五)在提交申请前的要求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宅交易行为;
个人为基准申请资格:
(一)具备当地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期限,且户籍在提交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期限。
(二)年纪符合要求规范。
(三)完全行为能力。
(四)居住面积小于要求限额。
(五)人均收入和财产小于要求限额。
(六)在提交申请前的要求年限内,未发生过住宅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